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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行指委研究与评价指导委员会工作细则

供稿人:供稿部门: 点击次数:865 发布时间:2016-10-08

第一条 研究与评价指导委员会是在全国机械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下称:机械行指委)的领导和管理下,对机械行业职业教育专业教学研究和教学评价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价和服务的专家组织。根据《机械行指委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与评价指导委员会成员由全国开设与机械工业相关专业的职业院校,机械行业相关专业技术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教育研究机构的专家担任。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三条 研究与评价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政策,适应机械行业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推进机械职业教育研究,组织教育教学评价,指导相关院校有效开展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
第四条 研究与评价指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在机械行指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在机械职业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管理、成果评选、专业建设、课程开发、师资队伍建设、技能竞赛、教材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人才培养。
第五条 研究与评价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特点,可分设中职分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3名,委员人数不限。
第六条 研究与评价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原则上由具有本专业领域背景的院校级或行业、企业相关领导担任。须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力,并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领导能力,身体健康,愿意并能够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能够保证对专指委工作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富有较强的责任心。
第七条 研究与评价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原则上由本专业领域具有教学和管理经验的院校级领导(分院院长)、系主任或行业、企业相关领导、专家担任。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专业建设、教学管理和产学研用等成果突出,热心行业工作,富于团队精神,身体健康,能够协助主任委员做好本专指委的工作。
第八条 机械行指委研究与评价指导委员会秘书长原则上由主任委员单位本专业领域负责人担任,并具有相应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能够保证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做好专指委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研究与评价指导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实践和教学经验丰富,业务能力突出,且取得一定的产学研用成果,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身体健康,富于团队精神,热心并积极参加行业职业教育工作。院校方面的委员,原则上由具有一定行业特色和办学优势的职业院校,能够体现本校专业水平的专业负责人、专业带头人或相关方面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行业、企业等方面的委员,原则上由具有较强校企合作意愿和实力的行业代表性企业中,熟悉并热心职业教育,具备较强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够对专业建设与合作育人发挥促进和带动作用的相关领导、专家担任。
第十条 研究与评价指导委员会受机械行指委及其专项工作组的业务指导,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机械行指委推荐的行业专业组织、企业和教育研究机构的专家担任委员、专业顾问。
第十一条 研究与评价指导委员会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分工协作开展工作,秘书长协助主任委员做好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研究与评价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由主任委主持,或由主任委委托副主任委主持。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行机械行指委的决议专业员会的工作方和任审议和批准专业员会的工作告;提名新一主任委、副主任委批准更或增定其他重大事。在必要时可召开主任委员扩大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相应的专题会议。
第十三条 研究与评价指导委员会成员及所在院校,享有优先获取、使用行业职业教育优秀工作成果及教学资源的权益;享有对机械行指委、研究与评价指导委员会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第十四条 研究与评价指导委员会及其成员未经机械行指委同意或授权,不得在机械行指委相关工作领域从事易产生同类纠纷或妨碍机械行指委履行职责的活动。
第十五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研究与评价指导委员会成员动态调整机制,明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的职责。任职期间,各委员的自身情况、工作表现、参加活动情况等,按年度纳入动态调整,并报备机械行指委秘书处,两次无故缺席机械行指委、研究与评价指导委员会活动的,报经机械行指委考察确认后,予以解聘并公告;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的可向研究与评价指导委员会申请辞聘,经机械行指委批准后,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 机械行指委秘书处应为研究与评价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研究与评价指导委员会成员所在单位应对研究与评价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并为本单位的委员参加相关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 对热心专指委工作、成效显著或贡献突出的专指委委员及其所在单位,研究与评价指导委员会可提请机械行指委予以褒奖。
第十八条 研究与评价指导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本着“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确保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按财务年度进行会计核算,经费收支决算情况须在年度终了30日内报机械行指委审查备案。
第十九条 研究与评价指导委员会工作细则由机械行指委负责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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