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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机械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及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

供稿人:供稿部门: 点击次数:1502 发布时间:2016-07-05

201510月机械行指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全国机械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下称:机械行指委)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专门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统称:专指委),是在机械行指委的领导和管理下,对机械行业职业教育专业教学和专门领域的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价和服务的专家组织。根据《机械行指委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专指委成员由全国开设与机械工业相关专业的各类职业院校、应用技术大学(学院),机械行业相关专业技术组织、企业、科研院所和有关教育研究机构的专家担任。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三条  专指委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职业教育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产教协同发展理念,结合机械行业人才培养新需求,针对本专业类或专门领域的工作特点,研究、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指导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等工作。

第四条  专指委的主要职责任务是在机械行指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专业类或专门领域的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开发、师资队伍建设、技能竞赛、教材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育信息化及产学研合作、专业教学质量评价及专业教学研究与交流研讨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专指委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特点,可分设高职委员会和中职委员会。各专指委的中、高职委员会一般各由60-70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六条  专指委主任委员原则上由具有本专业领域背景的院校级或行业、企业相关领导、专家担任。须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力,并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领导能力,身体健康,愿意并能够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能够保证对专指委工作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富有较强的责任心。

第七条  专指委副主任委员原则上由本专业领域具有教学和管理经验的院校级领导、系主任(分院院长)或行业、企业相关领导、专家担任。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专业建设、教学管理和产学研等成果突出,热心行业工作,富于团队精神,身体健康,能够协助主任委员做好本专指委的工作。

第八条  专指委秘书长原则上由主任委员单位本专业领域负责人担任,并具有相应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能够保证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做好专指委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专指委委员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业实践和教学经验丰富,业务能力突出,且取得一定的产学研用成果,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富于团队精神,热心并积极参加行业职业教育工作。院校方面的委员,原则上由具有一定行业特色和办学优势的职业院校中,能够体现本校专业水平的专业负责人、专业带头人或相关方面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行业、企业等方面的委员,原则上由具有较强校企合作意愿和实力的行业代表性企业中,熟悉并热心职业教育,具备较强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够对专业建设与合作育人发挥促进和带动作用的相关领导、专家担任。

第十条  专指委接受机械行指委有关专项工作组的业务指导,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推荐、聘请行业专业组织、企业和教育研究机构的专家担任委员、专业顾问,参加专指委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专指委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分工协作开展工作,秘书长协助主任委员做好日常工作。各专指委根据机械行指委工作要求和自身职责任务,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制定本专指委年度工作计划,独立组织专指委委员开展有关工作,并及时向机械行指委秘书处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专指委每年需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主任委员扩大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相应的专题工作会议。同一专指委的中、高职委员会及相关专指委,也可联合召开相应的工作会议。

第十三条  专指委成员及其所在单位,享有优先获取、使用行业职业教育优秀工作成果及教学资源的权益;享有对机械行指委、专指委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第十四条  各专指委及其成员未经机械行指委同意或授权,不得在机械行指委相关工作领域从事易产生同类纠纷或妨碍机械行指委履行职责的活动。

第十五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专指委成员动态管理机制,实行委员注册制。明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的职责,并签订聘期工作责任承诺书。任职期间,各委员的自身情况、工作表现、参加活动情况等,按年度纳入注册内容,并报备机械行指委秘书处,两次无故缺席机械行指委、专指委活动的,报经机械行指委考察确认后,予以解聘并公告;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的,可向所在专指委申请辞聘,经机械行指委批准后,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  机械行指委秘书处应为各专指委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各专指委成员所在单位应对专指委的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并为本单位的委员参加相关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  机械行指委对各专指委工作实行年度考核评议和表彰制度。对热心专指委工作、成效显著或贡献突出的专指委委员及其所在单位,各专指委可提请机械行指委予以褒奖。

第十八条  专指委工作细则由机械行指委负责制定和修改,各专指委可根据本细则和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办法。未尽事项,依照《机械行行指委章程》办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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