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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动态

关于举办全国机械行业国家级裁判员审核注册、知识更新和新增裁判员培训班的通知

供稿人:供稿部门: 点击次数:1205 发布时间:2016-06-27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裁判员的执裁水平和专业技能,做好“2016年中国技能大赛—第七届全国数控技能大赛”技术和组织工作,保证职业技能竞赛公正有序地进行,按照《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做好2016年度国家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审核注册和知识更新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就培函[2016]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关于举办2016年中国技能大赛——第七届全国数控技能大赛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127号)有关要求,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委托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暂定于2016年9月在北京举办国家级裁判员知识更新培训班。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委托单位: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托管单位: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承办单位: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教育培训部

          机械工业教育发展中心

协办单位:相关院校和企业

二、裁判员审核注册

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每两年对裁判员证书进行一次审核注册,请2016年有效期满的相关裁判员到我单位办理有关审核注册手续(具体名单见附件1)。

(一)应参加审核注册的工种及证书编号

1.数控车工(证书编号:001-038、060-078),共57人;

2.数控铣工(证书编号:101-135),共35人;

3.加工中心操作工(证书编号:007-025、090-124),共54人;

以上合计146人,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审核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1.国家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证书(请认真填写证书上的执裁记录);

2.国家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胸卡;

3.《国家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审验申请表》纸质版每人一式两份(附件3,请自行贴好照片),电子版以“审验申请表+姓名”命名发到指定邮箱;

4.《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6)电子版以“审验汇总表+姓名”命名发到指定邮箱;

5.每人一寸彩色照片1张(照片背面备注姓名),二寸彩色照片2张(请自行贴在知识更新培训登记表上)。

(三)相关要求

1.请有效期满应参加审核注册对应工种和证书编号的裁判员,按照上述要求将所有材料邮寄或快递至指定地址,相关材料电子版准确命名发送到指定邮箱,审核注册截止时间:2016年7月15日。

2.按时审核注册的裁判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发国家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证书和胸卡。

3.未按时审核注册的裁判员,其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证书和证卡失效,并取消其执裁资格。

三、裁判员知识更新培训

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每四年对裁判员进行一次知识更新培训,请2016年有效期满且应参加知识更新培训的相关裁判员到我单位报名参加裁判员知识更新培训,并办理相关手续。

(一)应参加知识更新培训的工种及证书编号

1.数控车工(证书编号:039-056),共17人;

2.数控铣工(证书编号:025-033、035-036),共11人;

3.加工中心操作工(证书编号:057-058、060、062-068、070-082、085-086、088),共26人;

以上合计54人,具体名单见附件2。

(二)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应提交的材料

1.国家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证书(请认真填写证书上的执裁记录);

2.国家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胸卡;

3.《国家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知识更新培训登记表》纸质版每人一式两份(附件4,请自行贴好照片),电子版以“知识更新登记表+姓名”命名发到指定邮箱;

4.《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6)电子版以“知识更新汇总表+姓名”命名发到指定邮箱;

5.每人一寸彩色照片1张,二寸彩色照片3张(其中2张请自行贴在知识更新培训登记表上,其余照片背面备注姓名)。

(三)相关要求

1.请有效期满且应参加知识更新培训的对应工种和证书编号的裁判员,按照上述要求将所有材料邮寄或快递至指定地址,相关材料电子版准确命名发送到指定邮箱,知识更新培训截止报名时间:2016年7月15日。

2.经知识更新培训考核合格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发国家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证书和胸卡。

3.未按时参加知识更新培训的裁判员,其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证书和证卡失效,并取消其执裁资格。

四、新增裁判员培训

按照《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中国技能大赛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6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关于举办2016年中国技能大赛——第七届全国数控技能大赛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127号)有关要求,需遴选和推荐符合条件者进行国家级裁判员执裁资格培训,以补充新增工种和老工种裁判员数量。

(一)新增裁判员培训工种

数控机床装调维修工、加工中心操作工、数控铣工、数控车工。

(二)新增裁判员资格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

2.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15年以上,并在本职业(工种)技术、技能方面获得较高荣誉。

3.原则上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考评员资格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原则上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裁判工作。

5.精通本职业(工种)技能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并能准确、熟练运用。

6.具有丰富的本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实际工作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技能、执裁工作能力,具有两次以上执裁全国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经验。

(三)参加新增裁判员培训应提交的材料

1.《国家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资格证书登记表》纸质版每人一式两份(附件5,请自行贴好照片),电子版以“新裁判员登记表+姓名”命名发到指定邮箱;

2.《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6)电子版以“新裁判员汇总表+姓名”命名发到指定邮箱;

3.每人一寸彩色照片 1 张,二寸彩色照片3张(其中2张请自行贴在《国家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资格证书登记表》上,其余照片背面备注姓名)。

(四)相关要求

1.《管理办法》要求须持有效的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证书并佩带胸卡方能参加竞赛执裁工作。

2.考虑到执裁的公平公正性,要求各省代表队每个工种可选派3至4名裁判员(含已有裁判员)。该赛项参赛学校遵循执裁回避原则。

3.凡具备裁判员资格条件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审核,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所属职业(工种)裁判员培训。报名截止报名时间:2016年7月30日。

4.经培训考核合格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国家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证书和胸卡。

五、其他

(一)收费情况

1.知识更新培训和新增裁判员培训收取培训费1800元/人(含教

材、资料和证书费)。请在报名同时将培训费汇至以下账户,并在汇款时注明“裁判员培训”,发票在报到时领取;如现场交费,需准备现金,发票另行邮寄。

单位名称:机械工业教育发展中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礼士路支行

账号:0200003609014443403

2.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3.具体培训安排、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二)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教育培训部

联 系 人:王维帅、金巍巍、刘加勇

联系电话:010-68594895,18500567061(王)、13910098496(金)、

13240497018(刘)

传  真:010-68537882

邮    箱:zjlpxb4895@126.com

网  址:www.cmedc.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100823)

 

 

 

附件:1. 国家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审核注册人员名单

      2. 国家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知识更新人员名单

      3. 国家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审验申请表

      4. 国家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知识更新培训登记表

      5. 国家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资格证书登记表

      6. 人员情况汇总表

      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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