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人:供稿部门: 点击次数:340 发布时间:2014-10-2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新要求,促进加工制造业与机械行业职业教育有机融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打造机械行业职教品牌,更好地为产业发展和职业教育事业发展服务,特组建“机械行业大连机床现代制造职教集团”。为规范集团的活动和成员单位的行为,明确集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集团名称:机械行业大连机床现代制造职教集团(以下简称:集团)。
第二条 集团性质:集团是机械行业组织统筹协调,以行业龙头企业——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牵头单位,机床产业链上下游典型企业以及加工制造类相关企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专业协(学)会等自愿参加的多元化、跨区域、非营利性的职业教育联合体。
第三条 集团宗旨:以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教融合创新发展为宗旨,以平等、合作、诚信、创新、共赢为准则,以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职工培训、技术服务和文化传承等专项业务为纽带,通过充分深入的校企合作、校际联合、学校与行业协(学)会和科研院所合作,整合集团各方资源,实现集团各方的责任共担、资源共用、成果共享、互惠共赢,带动集团成员单位共同发展,打造机械行业职教品牌,更好地为产业发展和行业职业教育事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 集团实行监事会监督下的理事会负责制,接受机械工业教育发展中心和中国机床工具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集团的主要工作职责
1.联合培养人才。通过开展订单培养、中高职衔接、应用型本科培养试点、现代学徒制试点、同层次院校的学分互认、企业员工教育培训、设立集团奖助学金等举措,开展学校间、校企间的人才共同培养工作,拓展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合作渠道,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2.共育特色专业。通过产教深度合作,对接机床等有关典型工业产品的生产制造、产品营销、售后服务、产品回收、再制造等环节,深入开展现代制造、现代控制、现代营销服务一体等相关专业创新建设,共同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开发课程,共同实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育行业特色优势专业。发挥学校现有专业优势,促进地区间专业优势互补,最大限度满足产业人才需求。
3.共推科研与社会服务。以技术服务等专项业务为纽带,发挥集团成员间资源优势,共同组建科研开发与技术团队,面向企业开展科研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指导,面向院校开展专业创新、实训基地建设和改造升级等咨询服务活动,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员工素质和教师科研能力。依托大连机床技术服务中心的建设和运行,进一步增强职业院校提供社会培训、技术咨询等服务的能力,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4.共享信息资源。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建立集团网站,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宣传集团成员企业的产品、文化,发布用工信息、学生实习岗位信息、教师实践岗位信息;宣传集团成员学校的办学模式、专业建设成果、学生风采,发布毕业生就业信息;交流校企双方对人才培养模式、岗位要求、员工素质的意见和建议。
5.共培互聘专业教师。建立院校教师与企业技术专家结对联系、相互交流机制,实施集团成员院校间教师互聘,开展企业技术专家进课堂、专业教师进企业等活动,加快职业院校双师队伍建设。
6.开展与其他职教集团以及国外职教机构的交流活动。
第三章 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凡自愿遵守集团章程,恪守集团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有关企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协(学)会,可申请登记成为集团成员。
第七条 加入集团程序:提交加入集团申请书,经集团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加盟。
第八条 成员单位的权利:
1.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参与集团重大问题的讨论、研究、决策和参加集团组织各项活动的权力;
3.经集团理事会审核后可以集团的名义开展有关活动,享受行政部门给予集团的优惠政策;
4.要求集团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与支援;
5.有权享受信息交流、教学咨询、科研成果转让、实验实训设施及实习基地等各种集团资源的权利;
6.企业等成员有权优先录用集团内成员院校优秀毕业生;
7.院校成员有权优先向集团内成员企业派遣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
8.拥有申办集团年会及相关会议的权利。
第九条 成员单位的义务:
1.遵守集团章程,执行集团决议;
2.积极参加集团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集团成员间开展的各项合作,完成集团交办的有关工作;
3.企业成员单位应建立学生顶岗实习制度与教师企业实践制度,向集团成员院校推荐、派遣教学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指导教师,深入参与成员院校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
4.院校成员单位应优先为集团内企业培养输送所需的各类技术技能人才,并为企业提供员工培训、技能鉴定及其它技术服务;
5.有义务为集团提供必要的相关信息,共同维护集团形象,提升集团知名度;
6.自觉保守集团秘密。
第十条 成员单位有退出集团的自由,单位主动退出应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集团成员如违反本章程,损害集团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且劝告无效者,经集团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对于多次无故不参加集团活动或连续二年未履行基本义务的,按照自动退出集团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集团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理事会是集团最高决策机构。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监事会是集团的监督机构,独立行使对理事会及集团的监督权。秘书处是集团的常设机构,设在集团理事长单位,具体负责集团的日常工作事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届期均为四年,届内结合工作需要,可进行人员增补。
第十三条 集团成员单位各推荐1名代表,担任集团理事会理事。理事原则上由单位法人代表或校企合作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工作及有关活动。
第十四条 理事会职责:
1.审议通过或修改集团章程;
2.审议通过集团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
3.审议通过集团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单位及组成人员名单;
4.审议通过集团监事会组成单位及组成人员名单;
5.决定集团工作方针,审议集团年度工作报告;
6.审议和决定集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由集团中合作紧密,参与职业教育工作深入,对集团工作发挥重要作用的成员单位代表组成。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制定实施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3.向理事会提交机械行业职业教育发展的有关议案;
4.审议确定成员单位的加入或退出;
5.决定理事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6.讨论和决定集团其他具体工作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召开临时理事大会。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均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由集团成员单位推荐代表组成。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职责:
1.派代表参加全体理事大会及常务理事会议;
2.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提出质询并要求答复;
3.组织检查、监督集团理事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章程及各项决议的行为;
4.维护全体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5.检查、监督集团业务、财务状况。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若干名。均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推荐,并经常务理事会确认通过,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职责:
1.负责集团成员的联络协调工作;
2.负责筹备组织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3.收集、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和人才需求信息;
4.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工作;
5.研究拟定集团内部财务制度,负责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工作。
6.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集团的经费来源
1.政府项目资助;
2.大连机床集团为本集团设立的专项资金支持;
3.集团其它成员单位提供的赞助和支持;
4.通过科研项目、课题研究、社会培训、教材编写、实训基地有偿使用等多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集团经费必须用于集团内的业务工作和事业发展,不得在集团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集团财务由秘书处所在单位代管,建立健全集团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向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情况。
第二十九条 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须向理事会提供财务报告并经批准。
第三十条 属于社会捐赠和资助的资产,集团将以适当的方式公布,并接受捐赠单位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集团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
第三十二条 集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集团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同意并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集团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集团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