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人:供稿部门: 点击次数:1707 发布时间:2013-08-22
机职指委函[2013] 31号
各委员单位、有关职业院校: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1]14号)和《关于公布2013年度高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项目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3]169号)精神,为进一步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推动职业院校专业教师素质和技术水平提升,全国机械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机械工业教育发展中心和苏州新火花机床有限公司拟于10月至12月联合举办工模具装备调试与维修职教师资企业顶岗培训班(简称工模具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班类别
培训班按培训时间分为8周班和2周班。8周班为国家级高等职业学校师资培训项目(国培代码:38132001,见附件1),教师参加培训可申请国家财政补贴。 2周班为行业级职业学校师资培训项目(见附件2)。
二、 机构背景与培训能力
机械工业教育发展中心是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中央直属事业单位,是机械行业职业教育归口单位,也是教育部批准的全国机械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主要职责是指导全国机械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组织开展专业建设、教学资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研究与交流等工作。十几年来,连续举办了数十个以提高职业院校专业教师素质和能力为主题的培训项目,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特别是针对职业院校专业教师实践能力提升,策划、实施了一系列企业顶岗师资培训项目,得到了职业院校和教师的一致欢迎和好评。
苏州新火花机床有限公司是中国电加工机床行业权威组织——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特种加工技术委员会常务理事单位,特种加工标准化委员会、中国特种加工机床分会理事单位,在国内同行中享有盛誉。该企业是国内最早从事电加工设备发展到智能制造和柔性自动化系统的研发、生产和经营的高科技企业之一,为江苏省高新技术领跑者企业。2012年12月经全国机械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机械工业教育发展中心实地考察和严格筛选,在该公司设立了全国机械行业职业教育教师实践基地,旨在为职业院校专业教师提供更多到企业实践的机会,搭建职业院校教师与企业技术人员相互学习交流的平台,提高教师的专业技能和实践教学能力。
三、培训特色
1、专业实践针对性突出。学员既可以参与在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的环境下生产实践的全过程,还可以熟悉相关高科技技术运用到工模具装备制造的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切实提高学员企业生产实践能力。
2、产教对接实效性明显。学员既可以与企业技术技能专家、能工巧匠直接交流、相互切磋,还可以建立长期的联系沟通渠道,形成持久的教育教学与生产实际紧密互动的合作关系。
3、企业文化体验性强。学员既可以通过了解企业管理的成果体验企业先进文化、管理理念,还可以通过学习优秀员工培养成功案例,掌握企业对人才培养的经验。
4、前沿技术引领性强。学员既可以了解企业在转型升级中如何把握核心前沿技术的应用之道,还可以了解先进工模具装备新技术的发展趋势。
四、培训对象
机械设计与制造、数控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数控设备应用与维护、机电一体化等相关专业课教师和实训指导教师。
五、培训证书
经培训合格,由全国机械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机械工业教育发展中心和苏州新火花机床有限公司联合颁发行业培训结业证书。参加8周班培训的学员还可以获得由教育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高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证书。
六、培训时间和地点
培训时间:8周班,时间为2013年10月21日至12月13日,2周班与8周班同期开班(2013年10月20日报到,报到地点另行通知)。
培训地点:苏州新火花机床有限公司(苏州市东吴南路179-5号)
七、培训费用
2周班培训费为3800元/人,8周班培训费为1万元/人,费用包含培训费、资料费、耗材费、证书费等。培训期间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参加培训的人员,请在报名的同时将培训费汇至以下账户,并在汇款时注明“苏州新火花师资培训费”,发票将在开班时发给大家。
单位名称:机械工业教育发展中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礼士路支行
账号:0200003609014443403
八、报名方式
拟参加培训的人员,须认真填写《工模具培训班报名回执表》(见附件3),并于2013年10月10日前将电子稿发送至jxszpx@126.com和2664651490@qq.com邮箱。
如有相关建议或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陈涛 诸鹤怀
电话:010-68595038 13401133651(陈) 13814859665(诸)
传真:010-68537882
网址:www.cmedc.com (本文及相关附件可在本网站下载)
附件:
1、国家级高等职业学校师资培训项目:工模具装备调试与维修企业顶岗培训
2、行业级职业学校师资培训项目:工模具装备调试与维修企业顶岗培训
全国机械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
机械工业教育发展中心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日